我正找到一份工作,就是試用期要兩個月,然後試工7天是沒有算在試用期裡的,七天試工是沒有工資,試用期過後,就要簽定兩年的勞動合同,請問這樣合法嗎? 如果我簽了話,如果在工作中出現公司有不如意的事情,我是不是就走不了?比如我有同學,遇到上司對她的青睐,平時工作老纏住她,我也擔心這種情況....而且話說可以投訴他,或者用其他形式來維護自己,但這些又是要采取法律來保護自己嗎?為了點工作也就不想那麼煩,那我該怎麼辦? 法律沒有試工期的規定,試工7天屬於試用期。
我覺得如果你真想得到這份工作,不妨就按照公司的要求來做,不過才7天。
簽訂合同時間的長短,是不一定的,但是公司有自己的制度要求。這家公司要求的合同期和試用期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的。
如果你在工作期間想離職,可以提前一個月書面申請。除非公司對你進行了特別的專項培訓,並且簽有培訓協議,公司不能收你任何離職費用或者違約金。
解決老板的糾纏,除了依靠法律,還要依靠你自己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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