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的產權證上面是奶奶的名字,戶口上除了奶奶有4個人:爸爸、我、姑姑、姑姑的兒子。2006年奶奶走了,我就是想問,奶奶走後,這個房子房產證上的名字怎樣能改成爸爸的名字?有沒有可能直接改成我的名字?這裡還有個問題,很多年前姑姑和她兒子的戶口是從外地調過來的。這個房子也是還建的,當初為這個房子姑姑跟爸爸吵過架的,現在就是想問可以通過什麼樣的法律手段,讓姑姑和她兒子與這個房子無關? 你說“房子的產權證上面是奶奶的名字”,又說“我能購買產權嗎?”,我想知道這房子是承租的(每月交房租的)還是已經按政策購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承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間死亡的,與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租賃該房屋。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也就是說戶口上的4個人:你爸爸、你、你姑姑、你姑姑的兒子都可以申請繼續承租。 雖然規定是要“共同居住”,但由於公房的特殊性,一般都會要求戶籍內的家庭成員協商一致,甚至不在戶籍內的老人的子女都要同意,並出具書面材料同意將承租人變更給誰,公房管理部門才會為你們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 所以,你很難讓你姑姑和她兒子與這個房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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