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與開發商於2009年5月29日簽定重慶經濟適用房認購協議書,當時房屋預售許可證正在辦理過程中,我交了5萬元誠意金,合同約定如果我違約,開發商按誠意金的10%收取我的違約金。2010年5月15日開發商書面通知我:該經濟適用房已被江北區人民政府作為江北區危舊房拆遷定向安置用房,10日內到公司辦理退費相關手續,利息結算時間到2010年4月30日。開發商按誠意金的10%賠償我的違約金,再加上利息共9千元。我覺得開發商的賠償金太低了,請問從法律角度賠償金額是怎樣認定的。 這個是等同的,協議書上只約束你違約後違約金額,沒有體現開發商違約,既然合同上未體現其違約賠償金,就按常規而論了,和你的違約責任一樣也是承擔百分之十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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