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樓樓頂偏移隔壁牆面多少是危樓? 危樓的定義是什麼? 危險房屋鑒定標准
1引言 1.1為確保住用安全,對危險房屋的鑒定有所依據,特制定本標准。 1.2本標准適用於房地產管理部門經營管理的房屋。對單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鑒定,可參考本標准。本標准不適用於工業建築、公共建築、高層建築及文物保護建築。 1.3本標准提及的構件,是指承重構件;提及的結構,是指由承重構件組成的體系。 1.4對難以鑒定的重要房屋或復雜結構,應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算。 1.5構成危險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較大差異時,各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在執行本標准時,可以制定實施細則或補充規定。 2危險構件鑒定 2.1危險構件是指構件已經達到其承載能力的極限狀態,並不適於繼續承載的變形。 2.2構件單位 2.2.1基礎 a.獨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單個基礎為單位; b.條形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單面長度為單位; c.滿堂紅基礎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2牆以一層高、一個自然間的一面為單位; 2.2.3柱以一層高、一根為單位; 2.2.4梁、擱柵、檩條等以一個跨度、一根為單位。 2.2.5預制板以塊、搗制板以一個自然間的面積為單位; 2.2.6屋架以一榀為單位。 2.3地基、基礎 2.3.1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載力嚴重不足,或因其他特殊地質原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3.2地基因毗鄰建築增大荷載,或因自身局部加層增大荷載,或因其他人為因素,導致不均勻沉降,引起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並有繼續發展的趨勢。 2.3.3基礎老化、腐蝕、酥碎、折斷,導致結構明顯傾斜、位移、裂縫、扭曲等。 2.4鋼筋混凝土結構構件 2.4.1柱、牆 2.4.1.1柱產生裂縫,保護層部分剝落,主筋外露;或一側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另一側混凝土被壓碎,主筋外露;或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 2.4.1.2牆中間部位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伴有保護層剝落。 2.4.1.3柱、牆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高度的1/100。 2.4.1.4柱、牆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其破壞面超過全面積的1/3,且主筋外露,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2.4.2梁、板 2.4.2.1單梁、連續梁跨中部位,底面產生橫斷裂縫,其一側向上延伸達梁高的2/3以上;或其上面產生多條明顯的水平裂縫,上邊緣保護層剝落,下面伴有豎向裂縫;或連續梁在支座附近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在支座與集中荷載部位之間產生明顯的水平裂縫或斜裂縫。 2.4.2.2框架梁在固定端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或產生交叉裂縫。 2.4.2.3簡支梁、連續梁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挑梁根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斜裂縫。 2.4.2.4搗制板上面周邊產生裂縫,或下面產生交叉裂縫。 2.4.2.5預制板下面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2.4.2.6各種梁、板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受拉區的裂縫寬度大於1mm。 2.4.2.7各類板保護層剝落,半數以上主筋外露,嚴重銹蝕,截面減少。 2.4.2.8預應力預制板產生豎向通裂縫;或端頭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長度達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屋架 2.4.3.1產生超過跨度1/150的撓度,且下弦產生裂縫大於1mm豎向裂縫。 2.4.3.2支撐系統失效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2/100。 2.4.3.3保護層剝落,主筋多處外露、銹蝕。 2.4.3.4端節點連接松動,且有明顯裂縫。 2.5砌體結構構件 2.5.1牆 2.5.1.1牆體產生縫長超過層高的1/2、縫寬大於2cm的豎向裂縫,或產生縫長超過層高1/3的多條豎向裂縫。 2.5.1.2梁支座下的牆體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 2.5.1.3門窗洞口或窗間牆產生明顯的交叉裂縫或豎向裂縫或水平裂縫。 2.5.1.4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5/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7/100),或相鄰牆體連接處斷裂成通縫。 2.5.1.5風化、剝落,砂漿粉化,導致牆面及有效截面削弱達1/4以上(平均達1/3以上)。 2.5.2柱 2.5.2.1柱身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豎向貫通裂縫,其縫長超過柱高的1/2。 2.5.2.2梁支座下面的柱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 2.5.2.3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三層以上,超過總高的0.5/100)。 2.5.2.4風化、削落,砂漿粉化,導致有效截面削弱達1/5以上(平房達1/4以上)。 2.5.3過梁、拱 2.5.3.1過梁中部產生明顯的豎向裂縫;或端部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支承過梁的牆體產生水平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下沉變形。 2.5.3.2筒拱、扁殼、波形筒拱,拱頂母線產生裂縫;或拱曲明顯變形;或拱腳明顯位移;或拱體拉桿松動,或銹蝕嚴重,截面減少。 2.6木結構構件 2.6.1柱 2.6.1.1柱頂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斷裂。 2.6.1.2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柱腳達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達1/4以上。 2.6.1.3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1.4明顯彎曲,曲背產生水平裂縫。 2.6.2梁、擱柵、檩條 2.6.2.1中部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產生水平裂縫,其長度與深度分別超過構件跨度與構件高度的1/3。 2.6.2.2梁產生超過跨度1/120的撓度,擱柵、檩條產生高度1/100的撓度。 2.6.2.3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2.6.2.4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2.5榫頭斷裂,支座松脫。 2.6.3屋架 2.6.3.1支撐系統松動失穩,過度變形,導致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屋架高度的4/100。 2.6.3.2上、下弦桿斷裂;或產生明顯的斜裂縫;或產生明顯的彎曲變形。 2.6.3.3上、下弦桿因腐朽變質,使有效截面減少達1/5以上。 2.6.3.4蛀蝕嚴重,敲擊有空鼓聲。 2.6.3.5主要節點,或上、下弦桿連接失效。 2.6.3.6鋼拉桿松脫;或嚴重銹蝕,截面減少達1/4以上。 2.7其他結構構件 2.7.1土牆 2.7.1.1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1.6/100。 2.7.1.2牆體風化、硝化深度達牆厚的1/4以上:或有牆腳長度的1/4,其受潮深度達牆厚。 2.7.1.3產生兩條以上的豎向裂縫,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2/3。 2.7.2混合牆、亂石牆 2.7.2.1牆體產生傾斜,其傾斜量超過層高的1.2/100。 2.7.2.2牆體連接處產生豎向裂縫,其深度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或牆體產生多條豎向裂縫,其縫深達牆厚、縫長超過層高的1/2。 3危險房屋鑒定 3.1危險房屋(簡稱"危房")是指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結構喪失穩定和承載能力,隨時有倒塌可能,不能確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隨時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隨時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為鑒定單位,以建築面積平方米為計量單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築面積平方米計數。 3.3危房鑒定應以地基基礎、結構構件的危險鑒定為基礎,結合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全面分析,綜合判斷。 3.4在地基基礎或結構構件發生危險的判斷上,應考慮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還是關聯的。 a.若構件的危險是孤立的,則不構成結構的危險; b.若構件的危險是相關的,則應聯系結構判定危險范圍。 3.5在歷史狀態和發展趨勢上,應考慮下列因素對地基基礎:結構構件構成危險的影響。 a.結構老化的程度; b.周圍環境的影響; c.設計安全度的取值; d.有損結構的人為因素; e.危險的發展趨勢。 3.6危險范圍的判定 3.6.1整幢危房 3.6.1.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主體結構,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牆、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結構破壞,導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檩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屋蓋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個拱體倒塌並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局部危房 3.6.2.1因地基、基礎產生的危險,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導致局部倒塌的。 3.6.2.2因牆、柱、梁、混凝土板產生的危險,可能構成部分結構破壞,導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因屋架、檩條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部分屋蓋倒塌,或整個屋蓋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因擱柵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整間樓蓋倒塌的。 3.6.2.5因懸挑構件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梁、板倒塌的。 3.6.2.6因筒拱、扁殼、波形筒拱產生的危險,可能導致部分拱體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7危險點是指單個承重構件,或圍護構件,或房屋設備,處於危險狀態的。 4危房及危險點處理 4.1危房需由鑒定單位提出全面分析、綜合判斷的依據,報請市一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或其授權單位審定。 4.2對危房,應按危險程度、影響范圍,根據具體條件,分別輕、重、緩、急,安排修建計劃。 4.3對危險點,應結合正常維修,及時排除險情。 4.4對危房和危險點,在查清、確認後,均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住用安全。 5房屋危險性鑒定等級劃分 a級: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b級: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構件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c級: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現險情,構成局部危房。 d級: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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