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交資料 1、房地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當事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或單位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3、委托書(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權利人為自然人,委托書需公證: 1)在香港申辦的公證文書須經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轉遞確認. 2)台灣同胞持台灣地區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上海市公證員協會核對,並出具確認當事人持有的正本與海基會寄送的副本核對一致的證明. 3)在境外的中國公民、華僑、外籍華人、外國人提供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二、房屋滅失注銷登記,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房地產管理部門或房屋土地調查成果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房屋倒塌、滅失的證明(原件). 三、因土地使用權終止引起的注銷登記,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房地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權依法終止的證明文件(原件). 四、權利拋棄的注銷登記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 五、因行政機關、人民法院依職權終止的房地產權注銷登記,除需提交上述1-4項資料外,還需提交: 5、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對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依法征收、收回、沒收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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