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08年在北京工作,是一家私企,公司每月給交了住房公積金,一年後我離開公司回到老家,由於一直沒有工作,所以住房公積金這方面也沒有去處理,現在要工作了,原來的住房公積金怎麼辦,可以取出來嗎?要續交都需要哪些手續? 提取條件
第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 (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調出本市或戶口遷出本市的; (五)職工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滿兩年未再就業的; (六)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 (七)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即指配偶、子女、父母,以下簡稱直系親屬)購買自住住房付清購房價款,在簽定購房合同一年內或辦理房屋權證一年內的; (八)職工或其配偶償還購房貸款本息,在貸款期限和償還額度內的; (九)職工或其配偶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在房屋竣工一年內的; (十)職工或其配偶租賃住房,租金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達到成本租金的; (十一)繳存人為農民工的; (十二)職工或其直系親屬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患惡性腫瘤、急性心肌梗塞、腦中風後遺症、冠狀動脈搭橋術、重大器官移植術或造血干細胞移植術、終末期腎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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