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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房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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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天津的經濟適用房,買受人由外婆和外孫共有,當外婆百年之後,是外孫就可以直接繼承了嗎?還是要按繼承法的順序重新商討繼承權?這種繼承如果發生在外孫婚後,那麼這種繼承算外孫婚後財產嗎?
 
外婆和外孫共有的房子,外孫不能直接繼承外婆的份額,應由媽媽、姨媽、舅舅、外公、曾外婆、曾外公首先繼承。繼承後由繼承人和外孫共有。繼承後仍保持經濟適用房性質,受五年限制,五年限制按最初取得所有權之日算起。五年後才可以轉讓所有權。

如果想讓外婆的房子給外孫,立個遺囑就可以了,遺囑必須公證。
 

 
你好!
經濟適用房可以繼承。也不受5年限制上市年限的限制,但繼承後仍保持經濟適用房的性質不變。即再次上市仍需符合首次取得房產證之日起滿5年的條件。經濟使用住房可以贈與,但必須在經濟適用住房取得房產證之日起滿5年後,方可贈與。贈與過戶需提供的資料為:1、房屋所有權證(原件)2、國有土地使用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3、房屋贈與合同公證書(原件)4、贈與方夫妻雙方身份證、婚姻證明材料(復印件並交驗原件);未婚人員提供由街道辦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或戶籍證明(未婚)和婚姻狀況聲明書5、受贈方身份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6、其他共有人同意贈與書面意見7、地名門牌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8、房屋測繪成果書(表)(原件)9、契稅完稅憑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10、根據情況其他需提交的資料以及登記過程中形成的各類申請表等資料11、若當事人委托他人辦理還需提供委托公證書(原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並交驗原件);12、受贈人為未成年人的,由監護人代為辦理,並提供監護關系證明材料,其中監護人為父母的,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家庭戶籍證明或同籍戶口本(復印件並交驗原件);除父母之外的監護人,提供監護人身份證和監護關系公證書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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