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百科 | 烹飪美食 | 家居裝修 | 購房置業 | 婚嫁 | 家電 | 寵物 | 育兒 | 購物|
您現在的位置: 大眾科普 >> 生活 >> 高碑店市拆遷補償辦法農民的房屋值多少前·正文

高碑店市拆遷補償辦法農民的房屋值多少前·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高碑店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高政〔2003〕41號
高碑店市人民政府
關於印發《高碑店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高碑店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實施辦法》已經2003年6月6日高碑店市第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現發布施行。
二oo三年六月六日
高碑店市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實施辦法
為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國家建設用地,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特制訂本辦法。


第一條凡在本市范圍內農用地轉、征為建設用地的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農用地轉用是指將集體、國有農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行為,征地是指依法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征地補償費是指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第四條農用地轉、征為建設用地的由市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制訂農用地轉、征用方案報市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


征用耕地以外的其它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辦事處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辦事處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五倍。


第六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耕地以外其它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辦事處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用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七條依照本辦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後,尚不能使需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


(一)征用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二)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辦事處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八條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出示證明,市國土資源局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予以確定。


第九條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農林、民政、電力、水利等有關職能部門評估後,按實際評估值補償。


第十條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市人民政府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村予以公告。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國土資源局根據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農林、民政、水利等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辦事處、村予以公告。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以村委會為單位寫出書面意見報市國土資源局後,由市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用土地方案的實施。


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配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應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定期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收支情況。


第十三條鄉(鎮)、辦事處等有關部門應當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進行監督,依法嚴肅查處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補償安置費用等違法亂紀行為;對涉嫌犯罪的,司法機關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各鄉鎮、辦事處要做好宣傳、解釋和疏導工作,確保征用補償方案的落實和建設項目入場的各項工作。


第十五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在明治 坂田 西鄉租房的選擇! 
版權所有 © 大眾科普網(www.g06.net) 免責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