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開發商的逾期交房,基本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判定: (1)因建築沒有完工而違反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2)不存在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違反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3)因沒有取得《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而違反買賣合同中的交房時間。 (4)出現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而且《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也約定開發商可以免責的原因,但開發商沒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告知購房者。 (5)在交付房屋時,房屋沒有達到《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交房時所應達到的使用條件,購房者拒絕收房而引起的延期交房(特別約定的,可以退房)。 (6)購房者和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有補充條款約定的,但因開發商沒有完成而引起的逾期交房。 (7)合同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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