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綿陽唐訊拆遷標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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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綿陽市市轄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征收土地管理,規范和完善綿陽市市轄區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個人的合法權益,切實保障征收土地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綿陽市市轄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綿陽市轄涪城區、游仙區及所屬各開發園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人員安置、住房安置,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安置按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綿陽市市轄區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的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市國土資源局組織實施.具體事務性工作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承辦.市轄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園區管委會要切實加強對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領導和協調.
市(區)監察、發改、規劃、建設、財政、審計、勞動和社保、民政、公安、信訪、林業、農業、水務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協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及相關工作.
市轄區內各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受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委托,完成所轄區域內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相關事務性工作,雙方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議》.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按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議》約定,認真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及時足額向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支付拆遷補償安置等費用,按有關規定及時為被征地農民辦理社會保障有關手續、落實安置住房事宜,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居住和生產、生活問題,按時向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交付土地,確保各類建設項目順利進場施工.
第四條征收土地應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任何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私分、平調、擠占、挪用和截留.
第五條市轄區內城鎮批(次)建設用地的拆遷補償安置費用及報批過程中應繳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土地管理費等相關規費,由市財政預算安排或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通過向金融機構儲備土地貸款方式予以組織和保障.圈外單獨選址項目的征地費用由申報用地單位籌集.
第二章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程序
第六條市國土資源局接到國務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後,向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下達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任務.
第七條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依據國務院或省政府征收土地批准文件擬訂《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在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以書面形式公示.《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土地批准機關、批准文號、批准時間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收土地補償標准和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第八條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議》.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議》應載明:征收土地批准文件相關內容、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撥付方式、工作實施時限、工作經費的額度及撥付方式和雙方的責任、權利與義務.
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所需工作經費,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依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量的大小、難易程度及其工作實效,按宗地核定支付金額,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後撥付,納入征地成本.
第九條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據實開展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清點工作,及時對被征收土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類別、結構、數量等相關內容進行登記造冊;建立、健全被征地村(社)農業人口和土地面積、耕地面積的變化台帳,做好農業人口和土地面積、耕地面積增減統計工作;擬訂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置和住房安置建議方案;並將相關資料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被拆遷人、被安置人簽字認可後送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復核認定.
第十條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會同相關部門依據經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被征地村(社)的基本情況,青苗及附著物的類別、結構、數量以及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對被征地農民的人員安置、住房安置建議方案等基本資料,以被征收土地的村、社為單位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一條《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二條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擬訂《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並經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後,於《征收土地公告》發布45日內在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予以公示.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准、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准和支付方式;
(五)應安置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第十三條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根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進度,對征地項目的拆遷、補償和人員安置、住房安置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四條征地項目實施完畢後,征地成本由市財政投資評審中心評審,並經市國土資源局和市財政局審定後,由市財政局按支付渠道扣留(規費)或撥付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再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按《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實施.
第三章征地補償
第十五條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按市人民政府審查公布,並上報省國土資源廳備案的標准執行.
第十六條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方法:
(一)征收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征收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依據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按以下方法計算:
1、人均耕地1畝及以上的,每畝耕地均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2、人均耕地1畝以下的,每個安置人口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計算.
征收園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標准執行.
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征收耕地標准減半計算.
第十七條經依法批准征收土地的地上附著物補償標准,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的《綿陽市征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准》執行.青苗補償按征地時的實際種植面積計算,糧地和蔬菜地按征收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5%計算.
第十八條因征收集體土地需要搬遷企業的,其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建(構)築物的補償標准,按本辦法第十六、十七條的規定執行;涉及企業拆遷的搬遷損失、停業損失、搬遷運費及水、電、氣設施遷改費用等,按該企業建(構)築物補償總額的10—15%補償.
第十九條《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因不可預見因素,對超出本辦法第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需依據所有權人的實際損失另行增加補償費用的,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提出補償建議,經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審核,由市土地統征儲備中心與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拆遷安置補償補充協議》並報經市國土資源局審定後執行,納入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條下列地上附著物不予補償:
(一)未經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及其地上非法修建或亂搭亂建的建(構)築物;
(二)經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發布後搶栽(插)、搶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搶建的建(構)築物;
(三)超過批准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2年以上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築物;
(四)非林業用地上的天然野生灌木雜叢.
第二十一條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應當在自《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並按以下規定管理使用:
(一)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全額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二)城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可全額劃轉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依照《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下列規定統一安排使用:
1、土地補償費首先統籌用於被征收土地應安置人員參加社會保障,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2、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按被征收土地應安置人員的不同年齡段確定.對年未滿16周歲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可一次性發給生活補助費,標准可按不低於8000元執行;對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應安置人員,其安置補助費首先用於繳納參加社會保障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直接劃入當地勞動與社保經辦機構資金專戶.
3、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剩余部分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三)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全額支付給被征地地上青苗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
(四)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農業人口已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征地拆遷安置實施單位用於土地被征收後人員的生產和生活安置;原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村(居)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的債權、債務由被征收土地單位的上一級組織或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處理.
第四章人員安置
第二十二條征收土地應當安置的人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計算.計算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的總人口基數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發布日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常住農業人口為准.
第二十三條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下列人員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依法應當予以安置:
(一)農業人口;
(二)在校大中專學生;
(三)現役義務兵;
(四)法定婚姻遷入人員;
(五)合法收養子女及已接受處理的超生、非婚生育的子女;
(六)勞改勞教人員;
(七)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可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應當安置人員的年齡,以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的時間年齡為准.
第二十四條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不參加征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不予安置:
(一)雖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在政府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已經死亡或因婚姻、就業等原因已經將戶口遷出的人員;
(二)已因征地享受過貨幣安置或招工安置的人員;
(三)農村中輪換回鄉落戶的離退休人員;
(四)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認為不應當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在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按下列原則予以安置:
(一)在城市(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後人均耕地面積仍在0.4畝(含0.4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願基礎上進行農業安置並納入當地農村社會保障范圍;
(二)在城市(鎮)規劃區內按批(次)征地及城鎮規劃區外單獨選址項目征地且征地前人均耕地面積已在0.4畝以下或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納入城鎮就業范圍並建立相應的社會保障制度.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由農民個人、農村集體和當地政府共同承擔.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用於繳納被征地農民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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