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社會保障應當由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繳納費用後的不足部分及其余社會保障資金,按城鎮批(次)實施土地征收的由當地政府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城鎮規劃區外按建設項目辦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劃撥和出讓土地成本. 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具體辦法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住房安置 第二十七條在征地批文下達之日前,持有房地產權證或有效證明材料的被搬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員為征地拆遷住房安置對象(以下簡稱"住房安置對象"). 第二十八條綿陽市轄區內被征地農民住房安置采取統規統建、統規聯建和貨幣化安置三種方式.其中:在涪城區城郊鄉、石塘鎮、青義鎮、新皂鎮、龍門鎮,游仙區游仙鎮、游仙經濟試驗區、石馬鎮、小枧溝鎮,綿陽高新技術開發區街道辦事處、永興鎮、磨家鎮、河邊鎮,綿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南街道辦事處、塘汛鎮,綿陽科教創業園區和綿陽農科區所屬綿陽城市規劃建設區域(具體范圍以市規劃局確定的統規統建房范圍為准)內的村、社一律實行統規統建住房安置和貨幣化安置方式;前述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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