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叔叔在1995和朋友共同買了套住宅,產權辦的是朋友的名字,當時去公證處辦理了公證,申明在朋友去世以後,房屋所有權歸叔叔所有。如果叔叔先去世,那麼叔叔的伴侶和子女是否在朋友去世後享有繼承權,朋友是否有權在去世前出售次套房屋? 如果房產證上沒有寫叔叔名字,叔叔就不是房子的共有人,沒有所有權,雖然公證過叔叔可以繼承朋友的房子,但叔叔並不是朋友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而是受遺贈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叔叔先逝於朋友,叔叔已經喪失了繼承權,叔叔的妻子、子女也沒有繼承權。
朋友完全可以在生前出售房子。
這段時間比較關注樓市,上次看了一個盤,說只有40年產權,我就弄不懂了,40年到期後,會趕我走?不過人家那價格還是蠻貴的嘛,跟70年的不相上下,我就奇怪了,這兩者有啥區別啊 1、你的叔叔與他人共同購買房屋一套,由於房產證上沒有沒有你叔叔的名字,因此你叔叔對房屋不享有所有權,但若有證據證明你叔叔是出資人的,那麼對房屋的所有權人是享有權利的。 2、公證的那份東西似乎是遺贈,如果僅是遺贈的話,你叔叔再先於你朋友去世,則你叔叔的配偶和小孩是沒有權利繼承的,但你叔叔的配偶和小孩對當年的出資款還是享有權利的,因此需要證據證明。 為什麼買不起商品房,因為房價太高。為什麼房價太高,開發商為了經濟利益驅動。我個人認為:要從根本上消除小產權房,唯一切實可行的辦法就是大幅度的降低房價,讓中低收入者能買起房,讓大多數人住上房,讓投資者無處可投。 根據法律,房屋所有權以在房屋登記機關登記的名稱為准。你叔叔不是房屋所有權人。現在的房屋支配權在你叔叔的朋友那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