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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租房給我時,隱瞞了房主要賣房的重要信息,是否造成欺騙,是否違反職業規范?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4、准備足夠的現金:在簽訂租房合同時,要一次性交納5到6個月房租(包括押金、禮金、中介手續費和租金等)。

5、簽訂租房合同時,要有日本人做連帶保證人。ᶋ㬉뵢賫罇饐現ꦨahref=".hjbbs/&copy"target="_blank".hjbbs/&copy/a;版權所有滬江網ꦨ現饐罇賫뵢㬉ᶋ

6、提前2周左右找房子,不要太早,一般中介公司制作好租賃合同要1周左右時間。

7、最好與日本朋友或日文好的留學生一起去咨詢,效果比較好。

 二、通過中介找房子的步驟
※告訴中介機構租房要求,如:多大面積的房間、可支付的房租多少等等。

※中介公司找相應的房子。如果有現成的合適的房子就可免費去實地查看,如果不滿意的話就請中介人員再介紹其他的房子。看上了,可考慮兩天再答復也可以,不過要記得回復中介機構。

※成功找到房子,中介機構會收取1個月的租金作為中介費。
在找房子的時候有一個必須通過的關口,那就是與房地產公司打交道。在中國很少有通過房屋中介公司來租房子的。所以很多留學生在開始一個人的生活之前,都沒有過和房地產公司打交道的經歷,所以多少會感到不安或者說有一種可怕的印象。在這裡說一下,選擇房地產公司時需要注意的關鍵點。










首先,選擇什麼樣的房地產公司比較好這一點,有兩點。
1,管理什麼樣房子的房地產公司。
2,職員的態度和對應怎麼樣。
關於1,主要看地區和房子的種類。
所謂的地區包括
a,在所有的地域有很多支店和營業所
b,在特定的沿線和地域有支店和營業所
c,只在特定的車站和地域有店鋪

這三種類型中,如果已經決定了要在什麼地域范圍內居住的話,利用c種類的房地產公司也許更容易找到稱心的房子。相反,如果還沒決定住在什麼地方居住或者通勤方便的話,什麼地方都可以的情況下,到a,b類型的房地產公司會更容易找到稱心的房子。

那麼在電話咨詢的時候需注意些什麼呢?

首先,電話咨詢的目的是為了,了解一下房子的大概情況,是不是已經預訂出去了,如果基本滿意的話,預約一下到房地產公司的時間等等事項。這個時候,通過電話如果感覺到對方的對應不是很積極的話,那麼即使到房地產公司去也沒什麼用。因為,這種公司,要麼是用已經租出去的房子作幌子,要麼是管理不是很完善的公司。畢竟房地產公司不止一家,可以在找找別家公司。首先自己有了不好的印象的話,將來也許會有更多不愉快的事情發生。

但是,需要說的是租房者也需要注意自己的態度。不要因為自己是客人,就用傲慢的態度說話,因為房地產公司的人也會從一定程度上判斷租房人的誠意及人品,畢竟把房子租給一個不放心的人也不是房地產公司所希望的。尤其是外國人,更進一步說是中國人,日本人本身就有一種生活習慣上的疏遠感,如果態度再不隨和的話,即使將來到了房地產公司,人家也不會熱情接待的。如果是這樣的話,那麼好不容易找到的滿意的房子,也許就這樣從眼前跑掉了,吃虧的只有自己。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房東是可以在租賃期間出售自己的出租房的,不過,不影響租賃關系啊,只不過換一個出租人即新的房屋主人而已,直到租賃合同到期。你第二年雖然沒有簽訂租賃合同,但房東即出租人收了租金,收條就是證據啊,即視為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建設部頒發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1995年4月28日建設部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直轄市、市、建制鎮的房屋租賃。


第三條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本辦法將承租房屋轉租。


第四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五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遵循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准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住宅用房的租賃,應當執行國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租賃政策。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租金和其它租賃條款。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地產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租賃合同





第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十條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一條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兩年以上的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租。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因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使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以外,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三章租賃登記





第十三條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第四章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房屋租賃當事人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出租人在租賃期限內,確需提前收回房屋時,應當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人身傷害事故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租賃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二條承租人必須按期繳納租金,違約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三條承租人應當愛護並合理使用所承租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擅自拆改、擴建或增添。確需變動的,必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並簽訂書面合同。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第二十四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將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將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以上的;
(五)公有住宅用房無正當理由閒置六個月以上的;
(六)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七)故意損壞承租房屋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其他可收回的。


第二十五條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土地收益的上繳辦法,應當按照財政部《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若干財政問題的暫行規定》的規定,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代收代繳。國務院頒布新的規定時,從其規定。

第五章轉租





第二十六條房屋轉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將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給他人。
出租人可以從轉租中獲得收益。


第二十八條房屋轉租,應當訂立轉租合同。轉租合同必須經原出租人書面同意,並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轉租合同的終止日期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規定的終止日期,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協商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條轉租合同生效後,轉租人享有並承擔轉租合同規定的出租人的權利和義務,並且應當履行原租賃合同規定的承租人的義務,但出租人與轉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轉租期間,原租賃合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轉租合同也隨之相應的變更、解除或者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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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龍大師.想請教你房屋顏色運用方面的問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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