郫縣安靖卡碧藍灣只有兩證,沒有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現在錢已經全部付了,開發商是不是違規,消費者可不可以要求開發商退還全部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如果在你訴訟前,開發商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你們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如果在訴訟前開發商還是沒有補辦下來,你可以要求與他們解除合同。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你可以請求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 參考 http://51ajia.com/family_residenc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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