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變動情況。
區(縣)、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定期會同民政等相關部門對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資產等變動狀況進行復核,並根據復核結果對通過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資格審核家庭的資格及時調整並書面告知當事人。
第二十八條在輪候期間的申請家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其家庭保障資格的決定: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住房、資產等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資產連續12個月以上超出規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標准的;
(三)因家庭人數減少或住房面積增加,人均住房面積超出規定的住房保障標准的;
第二十九條區(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的決定後,應發放《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取消通知書》,並說明理由。
第三十條各級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應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搖號、配售、退出等程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違反本規定的,按《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各區(縣)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到戶口所在地社區辦理申請 以上是經濟適用房申請的條件更多房產知識 http://51ajia.com/family_residence.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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