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公是2006年去領的結婚證,2007年我們買的新房才把房產證辦下來,不過是他爸爸媽媽拿的錢)一看上面就我老公一個人的名字沒有其他人的名字,我現在和老公不和要離婚那房子是不是我們的共同財產呢? 該房子為你們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盡管房款是你婆婆他們付的,依照法律規定是贈與行為。但因你婆婆他們沒有明確提出是贈與其兒子一人的,因此,應認定為是對你們夫妻二人的共同贈與。
房子屬於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你可以得到一半的份額。可能的判決結果是,已付款的50%、房產增值部分的50%折價給你。
房產證上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但是可以添加共有人。關鍵在於購房合同是婚前簽署的,還是婚後簽署的。 你好,請問購房時你們的已婚還是未婚呢,如果簽署購房合同時你們是未婚,那該房產則屬於你丈夫的婚前財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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