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已經一年,現在是續簽的、、、、、 星期五,房東打電話說明日來拿點東西。第二日,進來就說要拿洗衣機和電視走,當時,我就郁悶了,給她理論,租房子時,交了2000押金,就是因為有洗衣機、電視、電冰箱,現在她招呼都不打,拿兩樣走;她說,這東西是她的,現在她的電視爛了,就可以拿走,還說以前租房子的時候,口頭說過這些東西是暫時放在這裡的,暈,她以前什麼時候說過哦,她要是這麼說我還會租她的房子(兩室一廳的,90年代的舊房子,房租一年6000),她的租房合同上房間物品清單上明明就寫的有洗衣機和電視的名目,她居然說,那劃了就是了。偶暈、、、、、她還說,我不願意繼續租,這個月底就搬走,合同簽訂的是明年3月,她有什麼資格要求我什麼時候搬走,她這種行為(隨意搬走屋裡的家電)算不算違約,我應該怎麼樣? 那肯定是房東違約了,不過遇到這樣的房東也真倒霉,就是到了法院,也解決不了什麼問題,唉,能做到少損失就行
易發布房產網為您解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