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租戶老是不准時交租,該在合約寫明什麼好? 我是負責物業出租收租的,有一些租戶老是拖延時間交租,該在合約上做什麼規定可以讓她准時點呢? 具體情況是這樣的,那合約定明了,就是每個月一到3日交租,超過1天按房租1%繳交滯納金,連續15日不交租按違約處理。 但問題來了,基本上,一般租戶如果是超過了時間繳交,一般是不會讓人繳交滯納金,畢竟不算多,但有些租戶鑽了這個空,老是推到13.14才交,這個麻煩,老打電話催繳也不是辦法,畢竟浪費了時間與精力,一次兩次倒能體諒,但每次都是確實煩人。 請問能否加一條,不准時交租(或者超過8號未交租),累計超過三次,按違約處理呢?請問如何表述更加合適呢? 其實按合同約定,15日之前繳交都是可以的,但過了一到三號只需要另外繳交滯納金的,問題是滯納金基本不會收的,所以一些人拖得就拖,所以我想加個條文,阻嚇一下,好讓主動權在我這,當然,我也不會主動去挑字眼讓人難做,畢竟,能准時收租才是我的目的。
既然合約上規定違約交滯納金,就應執行。如果錢是交到銀行,銀行能不按規定免收滯納金嗎?再如:你到圖書館借書,如果到期未還,還按天處罰呢。合約上又有規定,執行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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