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位姓譚的人手上租了一間門面,合同上寫的時間是2009年10月1號至2011年10月1號。合同上沒有注明該門面不可以修摩拖車之類什麼的。我租了開了一間福彩店,於2010年7月13號轉租給另外一個姓鄧的人。姓鄧的人想開修摩托車店,但門面的主人不許讓他開修摩托車。(注:姓譚的也是租的別人的門面) 請問一下這件事要怎麼處理。那姓鄧的要找我退房錢,關我有沒有關系。 你與姓譚的協議中若注明不許你轉租轉借該門面,那麼你在承租期間轉租給姓鄧的就是不對的,追究起來你就要負責任。 若你與姓譚的租房協議未提及可否轉租,那麼在你承租期間是可以轉租給姓鄧的,但你的有效租期是到2011年10月1號,你也只能轉租給姓鄧的到這一天。2011年10月1日以後你是沒權力租給姓鄧的,若收了姓鄧的2011年10月1號以後的租金,追究起來你就要退還姓鄧的。 一般房主都沒喜歡自己的門面被人租用作修車、五金建材之類的,太髒太亂。但你與房主無合同協議,你只與姓譚的有合同協議,所以追究責任時你只對姓譚的說話,房主不讓修摩托車,也必須等你的租房合同到期時才有權力不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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