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三口之家,小偉(兒子),戶主查氏(父親)於2004年已死亡房產證也沒變動過其配偶(鄭氏)於2008年從事中介 服務業(涉及資金擔保),為陳某提供擔保資金44余萬元,現陳某不想還這44余萬元,最後發現新線索使其構成詐騙,已經被警方
逮捕因陳某(債務人)無法償還,現在債權人找擔保人(鄭氏)要錢,並向法院提請的民事訴訟請求要求擔保人(鄭氏)賠付(
目前法院已受理)但房產證又給張某借去擔保資金(沒有房產證無法過戶)請問現在能不能辦理產權公證(公證為兒子小偉的)
或者有什麼可以使損失將到最小(在法院沒有宣判前可以做些什麼?)因為以上事件均發生在本人身上希望專業人員能給
個好建議盡量詳細在此不勝感激! 注:房產證的名字是戶主查氏的因繼承權的原因就算法院宣判賠付小偉因為第二繼承人的原因可以繼承四分之一的房產 特別:家裡誰繼承房產不是關鍵其目的是保住這套房子。 附:孫氏已於2009年4月死亡(戶主的母親)查玉(戶主的親妹妹)聽說戶主的的母親有繼承權但死亡後其妹妹還有部分繼承權
?(為使損失降到最低的參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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