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閒置現象在每個國家都存在,但是,世界各國法律對這種現象的容忍度卻是截然不同的。而目前,歐洲國家正在向閒置房開戰,據報道,這些國家所采取的措施千奇百怪,但萬變不離其宗: 在荷蘭,法律規定,如果一套住房空置一年以上,“不速之客”就可以入住,除非空置房業主能夠證明其住房的閒置時間還未超過12個月,他就必須在政府的協調下無償提供這些住房;在瑞典,政府甚至直接將無人居住的住房推倒;在德國,業主必須使空房得到重新利用,在房屋閒置率超過10%的市鎮,當地政府還會推倒那些無法出租的住房;在法國的一些城市中,房屋閒置的第一年,業主必須繳納的罰金為房款的10%,第二年為12.5%,第三年為15%,以此類推;丹麥政府則在50多年前就開始對那些閒置6周以上房屋的所有者進行罰款。 不僅歐洲,美國也對閒置房毫不客氣。在美國亞特蘭大的一些地區,甚至有業主出錢讓人租住其房屋以逃避因房屋閒置而面臨的處罰。此外,美國的克利夫蘭和巴爾的摩等城市與德國和瑞典一樣,也將空置房推倒。這些國家為何如此嚴厲地對待空置房呢?
一,是為了使有限的住房資源最大限度的得到利用。如果大量住房閒置,就會使得一部分人的居住空間受到擠壓。而幾乎歐洲所有國家的法律,都把住房視為一項基本的人權,要求政府必須解決住房問題。在荷蘭,早在1901年荷蘭就頒布了《住房法》,要求zf向居民“提供充足住房”。荷蘭政府為此共建造了239.36萬套公共住房——這一數字對人口不多的荷蘭而言是相當大的。 ^ 其二,為了打擊房屋囤積,抑制投機炒作,平抑房價。商品的價格是由供求關系決定的,大量房屋閒置等於減少了住房的有效供給,會在有效供給與有效需求之間形成一個缺口,導致供不應求的局面,必然推動房價的上漲,甚至,導致房價的失控,惡化民生。關於這一點,從相關國家采取的措施中就可以看出來。如果房屋空置,業主必須同意讓“不速之客”居住以消化有效需求,在這種情況下,誰也不會願意多買住房,等於將相當一部分投機性住房剔除,使房價體現為有效需求拉動的結果,而非投機與有效需求共同拉動的結果。在這種情況下,房價的走勢會比較平緩。事實上,從歷史數據來看,歐洲的房價走勢整體而言是比較平穩的。 其三,為了節約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房屋是建在土地上的,這是一個人所共知的常識。尤其是歐美國家,他們所說的“house”(房子)其實是指別墅,而我們國家所說的房子在歐美其實叫公寓。歐美國家的房子一般都比較大,會占用較大面積的土地,而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決定了,政府必須最大限度的提高土地的利用率,避免浪費,也避免占用過多土地(尤其是耕地)。閒置房屋一方面占據著土地空間,使得土地無法再使用,另一方面,房屋又是空置的,它等於造成了雙重浪費。政府通過嚴厲措施抑制空置房,等於間接提高了土地的利用率,避免了土地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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