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單位第二套福利房時,原來買的第一套福利房經調解以特優惠賣給了單位職工(沒有任何合同和協議),當時,我們不是很滿意調解,又處於無奈,第二套房又沒有給房產證。就沒有同意辦理過戶,但房產證已經給對方了。這個房算誰的呢? 簡單明了的說看產權證上的名字是誰就是誰的無論現在產權本本在誰手上都不能改變他的權屬除非過戶
您好!
1、從特權法上來看,此房屋的產權仍然屬於你的。因為房產采用的登記制度,房產證登記為誰的名字,該房產的所有權就屬於誰的。
2、但是你與對方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雖然當時你有些不滿意。所以這個合同的債權是成立的。現在的問題是,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如果對方起訴你履行合同,是完全可以的。
因此,該房產名義上還是你的,但實際已經賣給了對方。
以上回答僅供參考,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不清,可再與我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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