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懂婚姻法和合同法的達人進:我和老公婚前看中一房,在領結婚證前辦理了購房合同,上面是兩人的署名,不過首付和定金都是他出的,因為貸款額度的原因,幾天後即去辦理了結婚證,貸款額度審批下來共同貸款,並且在上家拿到全額款後交付了房子,去房產交易中心繳納了稅款辦理了房產證,產證、不動產發票和稅款上都是兩人的姓名。請問:在購房合同簽訂後到結婚前這段時間的房產是不是屬於我們共同投資的?假如他舉證首付是他出的,那麼購房合同是否對於我的份額還是一半?還是法律上只看購房合同的署名是兩人共同的,就是共同所有?無論比例多少也不管? 三、夫妻一方婚前購買房屋,登記在雙方方名下 該房屋歸夫妻雙方共有、屬共同財產。 無論是婚前還是婚後,登記在雙方名下的行為,應認定為明示放棄個人所有,轉為共同所有。 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也轉化為共同財產。 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 在離婚時,雙方直接對房屋進行分配,雙方互不補償;但可以考慮一方對房屋取得貢獻較大,適當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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