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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積金都可以用來做什麼?_

 推 薦 文 章
更新時間:2022-05-18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公積金(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按目前我所在地區的規定是要求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這個的,不分國有和私營。

我在西安房地產信息網800j論壇上今天剛看到,公積金還可以用來建房,很多用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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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這一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離退休職工也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後,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並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帳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於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

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雖然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並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目前規定是要求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這個的,不分國有和私營。


用途:
1.住房公積金貸款時,住房公積金可以擔保.
2.住房公積金不能用來抵月供.
3.住房公積金可以直接取出來支付房款,但一年只能取一次.
4.購房、建房、大修和翻建、還貸、死亡、調出都可以支取住房公積金。


補充下第四點,雖然條例上規定有這麼多的使用方法,但一般情況下,公積金管理中心只允許你買房貸款或者退休後或死亡領取。大修和翻建基本用不了,手續繁雜不說,主要是他們根本不想讓你用。
 
買房子的時候可以用,每個月從我們工資中扣除多少公積金,公司就要為我們交多少公積金
 
可以申請貸款,有特殊情況的話,可以申請領出來的
 
可以用來申請住房貸款。
 
買房時可以貸款。買房後或裝修後可以提取。
 
在買房或裝修房子時貸款,利息比一般的低。
 
買房子!!!!!!!!!!!!!!!!
 
購買房子和裝修房子申請。
 
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於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帳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市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的通知


二、在第四條第九款後增加一款:“(十)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

三、第七條修改為:“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房的職工,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款的規定,提取職工本人的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的,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間,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還貸每滿2年可支取一次;在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清一年內,可以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一次。在支取時,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不得少於2000元,由“中心”直接劃入借款人還款賬戶。”

四、第八條修改為:“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提取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余額,購商品房的,憑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和開具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一年之內;購二手房的,憑《房屋所有權證》或開具的契稅發票一年之內;購房改房或集資建房的,憑房改部門對職工個人審批的《成本價申報審批表》一年之內;建造和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一年之內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存儲余額一次,且不得超過購買、建造、大修自有住房的費用。”

五、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一)職工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提供購房合同及復印件、購房發票及復印件。”

六、在第四章第二十二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三條:“職工遇到突發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如: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血親中有人身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手術(包括心肌梗死;尿毒性;肝硬化;再生障礙性貧血;風心二狹二閉;腦血管意外;壞死性腸梗阻;肝萎縮;嚴重復合性外傷;嚴重電擊傷;各種癌性病變;重大器官移植;冠狀動脈搭橋術;心髒瓣膜手術;主動脈手術;良性腦腫瘤;嚴重阿爾茨海默病;嚴重帕金森病;嚴重ⅲ度燒傷;嚴重原發性肺動脈高壓;嚴重運動神經元病)住院治療的,提供醫院、所在單位出具的有效證明文件、與職工身份關系證明。”

七、第二十六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一)購買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合作建房、危改還遷房,房款已付清且能提供商品房銷售不動產發票的,或者房款未付清且能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和銀行按揭合同的,經審核審批後,以轉賬支票形式將住房公積金劃到職工個人賬戶;房款未付清且只能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以轉賬形式將住房公積金劃到所購房屋開發商賬戶。”

八、第二十八條作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辦法,采取欺騙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的,責令限期退回所提款項,並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違反國家、省市相關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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