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金融機構對客戶的貸款利率、首付款比例,應根據借款人是首次購房或非首次購房、自住房或非自住房、套型建築面積等是否系普通住房,以及借款人信用記錄和還款能力等風險因素在下限以上區別確定。
二是對居民首次購買普通自住房和改善型普通自住房的貸款需求,金融機構可在貸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上按優惠條件給予支持;對非自住房、非普通住房的貸款條件,金融機構適當予以提高。
三是下調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其中,五年期以下(含)由現行的4.32%調整為4.05%,五年期以上由現行的4.86%調整為4.59%,分別下調0.27個百分點。
四是汶川地震災區居民災後購置自住房的貸款利率下限、最低首付款比例以及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優惠政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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