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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浦口區大壩頭何時拆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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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行補償。
拆遷補償方式分為貨幣補償、自拆自建兩種。
用地位於泰山街道、頂山街道、沿江街道、盤城鎮(不含原永豐鄉)行政區范圍內的,實行貨幣拆遷。
用地位於盤城鎮(指原永豐鄉)、珠江鎮、橋林鎮、星甸鎮、湯泉鎮、石橋鎮、永寧鎮、烏江鎮范圍內征地撤組的,必須實行貨幣拆遷;不撤組但有條件實行貨幣拆遷的,可以實行貨幣拆遷;不撤組且沒有條件實行貨幣拆遷的,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可以由農民自拆自建。
臨時使用土地涉及農民房屋拆遷的,按本辦法規定實施拆遷。
第三十一條持有宅基地集體土地使用證(含撤組剩余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的,按本辦法給予補償。
其拆遷補償款以房屋建築面積為測算依據。
如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與土地使用證不一致的,以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為准確認房屋面積。
只有土地使用證、沒有建房許可證或只有建房許可證、沒有土地使用證的房屋,在計算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時,認可每戶宅基地面積最多不得超過170平方米,建築容積率不得超過1.25。
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均不具備的,視為違法建築,不予補償。
征地公告後突擊搶建的建(構)築物,不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拆除住宅房屋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第三十三條貨幣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後,拆遷人應當根據協議的約定,通知有關銀行向被拆遷人開具《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
被拆遷人需要以拆遷補償款支付其購房款的,其本人應當持身份證件向有關銀行提交拆遷補償協議、經備案或者登記的購房合同、《南京市浦口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專項存款證實書》,由銀行支付給售房人。
被拆遷人購買房屋價款中的拆遷補償款部分,可免繳契稅。
被拆遷人不需購置房屋的,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提出申請,並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相關公證書,拆遷人應當同意其提取現金。
第三十四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被拆遷人可以申購經濟適用住房(其貨幣補償款的基數由原房補償款、購房補償款和區位補償款三部分組成)或中低價商品房,具體規定另行制訂。
被拆遷人僅有一處住房且獲得的貨幣補償款金額低於本區當年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總價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最小戶型的經濟適用住房的總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
第三十五條住宅房屋實行自拆自建的,其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和建房補助款兩部分組成。建設單位在此基礎上,應當增加拆遷補償款總額的25%作為公用設施配套費,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包干使用,專項用於公用設施配套建設。
農民自拆自建的新宅基地使用農用地的,建設單位還應當支付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等有關費用。
農民自拆自建的宅基地面積,每戶不得超過135平方米,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宅基地用地手續須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三十六條非住宅房屋拆遷,對用地與建設手續合法、具備工商營業執照的產權人,按下列規定進行貨幣補償:
(一)拆遷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款由原房補償款、區位補償款兩部分組成;拆除非住宅房屋中的附房、披房只支付原房補償款;
(二)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業的,屬於營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的補償;屬於非營業用房的,給予不超過5%補償;
(三)拆遷非營業用房中的生產用房,其設備的拆除、安裝和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8%給予補償;拆除其他非營業房屋的設施搬運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4%給予補償;拆遷營業用房,其設施搬遷費用,由拆遷人按照不超過貨幣補償金額2%給予補償。
如產權人將房屋出租的,拆遷人僅對承租人因停業、設備拆除、安裝和搬遷按前款標准進行補償。
拆除具有區域功能性的學校、醫院、敬老院,按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費標准的1.5倍計算,建設單位不再承擔另行復建責任。
第三十七條拆遷個體工商戶自有營業用房及連家店的,被拆遷人必須提供被拆遷房屋的土地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建房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按以下規定補償:
(一)貨幣拆遷的,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土地用途為宅基地的,按住宅房屋貨幣拆遷標准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如其土地使用證上所載明的為其他用途的,按非住宅房屋實行拆遷。
(二)自拆自建的,按住宅房屋自拆自建標准支付拆遷補償款,但其原房補償款部份按1.2倍計算,不再另行安置和支付停業損失等其它補償。
第三十八條住宅房屋實行貨幣拆遷或自拆自建的,拆遷人應當向被拆遷人支付搬家費、過渡費、原房電話、空調、有線電視等設備拆移補償費和電增容工料費等費用;被拆遷人的原房屋有裝修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裝修補償費;被拆遷人提前搬遷的,拆遷人應當給予獎勵費。
在職職工因房屋拆遷搬家,憑拆遷人出具的證明,所在單位應給予兩天公假。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被征地拆遷單位或有關部門謊報有關數據,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冒領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截留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由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侵占、挪用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當事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阻撓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土地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涉及的土地補償費、青苗及附著物補償費、被征地農業人員安置補助費、生活補助費、房屋拆遷補償費等標准,由區物價局會同區國土資源局制定報市物價局、市國土資源局,經審核後公布,並適時調整。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涉及的術語,按下列規定解釋:
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其他權利人是指被征地拆遷的土地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人、青苗和附著物所有權人、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後的土地經營權人等。
拆遷人,是指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征地拆遷事務機構。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
房屋拆遷,包括住宅房屋拆遷和非住宅房屋拆遷。
住宅房屋包括居住房屋及其附房和披房。
非住宅房屋包括營業用房和非營業用房及其附房、披房。
營業用房是指服務對象接受服務,直接用於商業活動的房屋,包括金融、娛樂、餐飲、服務等類型的房屋。
非營業用房是指除營業用房以外的其他類型的房屋,包括工廠、站場碼頭、倉庫堆棧、辦公、學校、醫院、福利院、公共設施用房等。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實施之前,已進行的有關補償安置、安置事項,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已簽訂了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按照原協議執行;
(二)對已安排在企事業單位的原長期合同工,在到達保養年齡後,其生活費基數不能低於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醫療保養費用執行所在單位的規定,增加的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
(三)已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的,按原協議執行;已領取拆遷許可證,尚未完成拆遷的,仍按原政策標准實施拆遷。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浦口區人民政府2003年2月25日印發的《浦口區(原江浦縣地區)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浦政發[2003]28號文)、《浦口區(原江浦縣地區)建設征用土地補償和安置辦法的補充規定》(浦政發[2003]29號文)及2002年12月10日印發的《浦口區建設征用土地中有關觀賞苗木、經濟林木及果樹收購補償價格標准》(浦政發[2002]111號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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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我在農村的鄉裡買了一套81平米的住宅樓 今天鄉裡房產來人調查說要收交易稅 合理嗎?解答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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