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房本上建住是62.3,沒寫使用;但在《北京市房屋登記表(樓房)》中,明確寫到,建住是62.3,使作42.4,建築面積系數1.333,建築面積含陽台,陽台是5.8。 那我的使用面積到底是多少?42.4有效嗎,還是非得用建築除以1.333呀。 糾結死了,望有經驗的各位給予指點。非常感謝。。。 根據《關於印發《北京市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號)》的規定:“居住私產住房的,使用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上標明的建築面積除以1.333計算。”
也就是62.3/1.333=46.74平的使用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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