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簽了份二手房合同,我是買家,合同規定,上家的稅費由我承擔,但是有個疑問,上家的房子是售後公房,房子的持有超過五年,但是本來房產證上的名字是a,b和a的母親,在2007年更名為a,b和a的兒子(a的母親是遷出,不是過世),更換了房產證,請問,我這個時候需要不需要支付營業稅和個稅,需要的話,支付多少? 房子的面積小於90平方!我是上海市普陀區的,上家是唯一住房!問過好幾個房產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回答都不一樣,不知道如何是好? 因該房在2007年更名為a,b和a的兒子(a的母親是遷出,不是過世),更換了房產證,所以房產證的日期以07年為准,仍需繳納營業稅及個稅。因所交易的部分只是a的母親那部分,所以營業稅和個稅只按照現行的交易價格繳納a的母親那部分的營業稅和個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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