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年前我們家在縣城買了三間房子。房子是這樣的:賣房子的人本有五間相連的房子,他賣的是其中的三間,去年的時候我們這地帶要開發,所以房子也相對的增值。身為鄰居的賣房子的人要求我們家給他們一些補償費。其實我覺得有勒索的嫌疑。我們家不是本地人,而且關系也不是特別的強硬。當時買房子的時候,有雙方都簽字的協議書,以及買房人寫的收到買房前的條子。還有老一批的房產證。但老房產證需要換新,在換新的過程中,也就是去年年底,賣房人拒絕辦理新房產證,在我看來,其目的在於兩個:一則想要一部分的錢補償他,二則不想承認房子的所有權歸我們的事實。我們有打算重新蓋房子,所以想知道沒有新的房產證,是不是房子的所有權依然歸我們家所有?我們已經事實居住長達五年之久,如果一定要辦理新的房產證,而對方不願意簽字的話,可以訴諸那些機構去解決?了解這方面知識的網友,希望您可以幫我一下。謝謝。 你的情況比較麻煩,不知道你的房產證是不是還是原房主的名字,要是的話就很麻煩了,因為要是這個樣子的話,你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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