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產證上寫的是她的名字,現在要離婚了,共同還貸部分肯定要還我一半,問題是房子增值的部分是不是我也要享受? 關於貸款買房的問題,尚在婚姻法解釋三的起草討論階段。但是,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不會出現你只附償還貸款義務而沒有分割房產的權利。婚前雖然產房屋所有權登記在她名下,但是購房的貸款由你們雙方來還,房子實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當然包括你所謂的增值部分。 《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所以如果你婚前父母出資給你買房,這部分也可以主張的。但都要你舉證。最好協議離婚,如果最後一定要訴訟離婚的話,你要搜集相關還貸證據等。最好咨詢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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