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所說的情況,應該屬於以前政府或者是單位給予的特定人的房屋使用權。一般,居住人擁有使用權證,如果你想買下,必須先了解頒發使用權的機關或者單位是否同意將使用權人變更到你名下,如果可以,買賣是沒有風險的,因為以後該房子上的一些權利是你享有的(如可以買斷變為私有、拆遷的補償);如果不能更名,那麼你享受不到房屋上的權利,你們之間或是租賃關系,或是債務關系。
從97年開始國家就允許公房(居住權房)上市交易,你只需和對方到房屋所屬區的房屋管理所去辦理居住權過戶即可。居住權也是受法律保護的
不可以沒有所有權 你沒有產權證說什麼都沒用的,那才是最主要的,你的居住權就好像是你租的房子是的明白嗎只能住不能轉讓賣,
主要看是否有房產證和土地證
這兩個就是法律保障
不能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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