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申請房屋登記的,申請人應當使用中文名稱或者姓名。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原件是外文的,應當提供中文譯本。 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代理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申請房屋登記的,其授權委托書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公證或者認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關:今年以來,我國房地產領域外商投資增長較快,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購買房地產也比較活躍、為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提出以下意見:一、規范外商投資房地產市場准入(一)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投資購買非自用房地產,應當追循商業存在go2map的原則,按照外商投資房地產的有關規定,申請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經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有關登記後方可按照核准的經營范圍從事相關業務。(二)外商投資設立房地產企業,投資總額超過1000萬美元(含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不得低於投資總額的50%。投資總額低於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金仍按現行規定執行。(三)設立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有商務主管部門和工商銀行管理機關依法批准設立和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公頁發一年期《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到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四)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股份和項目轉讓,以及境外投資者並購內房地產企業,由商務主管等部門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審批。投資者應提交履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的保證函,《國有土地許可證》,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的變更備案證明,以及稅務機關出具的相關納稅證明材料。(五)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其他方式並購的境內房地產企業,收購合資企業中方股權的,需妥善安置職工,處理銀行債務,並以自有資金一次性支付全部轉讓金。對有不良記錄的境外投資者,不允許其在境內進行上述活動。二、加強外商投資企業房地產開發商經營管理(六)對投資房地產未取得《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和《營業執照》的境外投資者,不得進行房產開發商和經營活動。(七)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注冊資本金來全部繳付的,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來達到項目投資總額的35%的,不得辦理境內、境外貸款,外匯管理部門不予批准該企業的外匯借款結匯。(八)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中外投資各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合同、章程、股權轉讓協議以及其他文件中,訂立保證任何一方固定回報或變相固定回報搜狗的條款。(九)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應當遵守房地產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規劃許可批准的期限和條件。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開放、銷售等連續活動的監管,發現囤積土地和房源,哄抬房價等違法違規行為的,要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文件)及其他有關規定嚴肅查處。三、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管理(十)境外機構在境內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的企業除外)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購買符合實際需要焦點裝修家居網的自用、自住的商品房,不得購買非自用、非自住商品房。在境內沒有設立分支、代表機構的境外機構和在境內工作、學習時間一年一下的境外個人,不得購買商品房。港澳台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在境內限購一定面積的自住商品房。(十一)符合規定的境外機構和個人購買自用、自住商品房必須采取實名制。並持有效證明(境外機構應持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設立住境內機構的證明,境外個人應持其來境外內工作、學習,經我方批准的證明,下同)到土地和房地產部門辦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及房屋產權登記手續。房地產產權登記部門必須嚴格按照自用、自住原則辦理境外機構和個人的產權登記,對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十二)外匯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意見的要求審核外商投資企業、境外機構和個人購房的資金匯入和結匯,符合條件的允許匯入並結匯;相關房地產轉讓所得人民幣資金經合規性審核並確認性規定辦理納稅等手續後,方允許購匯出。四、進一步規劃和落實監管責任(十三)各地區,特別是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實際負起責任,高度重視當前外資進入房地產市場可能引發的問題,進一步加強領導,落實監管責任。各地不得擅自出台對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的優惠政策,已經出台的需要清理整理並予以糾正。建設部、商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部、銀監會、外匯局等有關部門要及時制定有關操作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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