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這樣的,07年我租了一個房子,22米的房子當時的租金是450元,合同上簽的是一年一交房費,而且是每年提前1個月交齊(包括衛生費,有線電視費,水電費自付),租到現在是一共四年,每年漲一次價,漲到現在是650元每個月,只有第一次簽了合同,其它的都是房東打的收條,沒有續簽合同。今年剛交完明年的房費第三天房東說不租了(提前一個月告訴我的),想賣。第一年的合同上第六條有說如果甲房(房東)終止合同要雙倍賠償乙方余下的租金。那麼請問我可以按照這個來約束他嗎?(今年我市租房的新合同規定是:如果甲方終止合同須賠償乙方一個月的租金以及搬家費用),我該怎麼辦?(我的財富值不夠了,下次再懸賞給各位大爺)謝謝大家了! 不租就不搬.也怪你自己沒簽約.再住他一個月看他怎麼辦.他敢強行開門丟你東西你可以報警隨便說什麼沒了他都得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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