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應該持個人申請、戶籍證明、居住證明到遷入地公安機關領取《入戶審批表》。然後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縣(市,區)公安(分)局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後開出《戶口准遷證》。
您憑《戶口准遷證》到戶口所在地領取戶口遷移證,再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即可。辦理《戶口准遷證》不收費,有效期限40天。
附相關文件:
戶口准遷證,准移證核發
一,行政許可內容 戶口准遷證核發(准移證為市內准遷證)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91次會議通過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方式是向遷入地公安機關申請
四,行政許可條件 1,從縣區遷往市區,市區遷往縣區或其他市;2,提交個人申請,戶籍證明,居住證明.
五,申請材料 此項行政許可需提交:1,個人申請;2,戶籍證明;3,居住證明.
六,申請表格 到遷入地公安機關領取《入戶審批表》
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遷入地公安派出所
八,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遷入地縣(市,區)公安(分)局
九,行政許可程序 由遷入地派出所受理,縣(市,區)公安(分)局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十,行政許可時限 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十一,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限 此項行政許可的證件是《戶口准遷證》,有限期限40天(《公安部關於啟用新的戶口遷移證,戶口准遷證的通知》公通字[1994]62號第3條)
十二,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憑准遷證到戶口所在地領取戶口遷移證,再到遷入地公安機關辦理入戶手續
十三,行政許可收費 此項行政許可不收費.
十四,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此項行政許可不需要年審或年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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