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之前不知道房子以前發生過事故,發生事故後房子已經2年沒人居住,搬進來後發現蟑螂到處都是,房東給鑰匙的時候還系上紅色帶子,據說這是辟邪的做法。 租金已經交了,中介費也交了,蟑螂倒是可以忍受,可以想辦法除掉。但是以前發生的事故,不能接受,是2年前有女生租過房子,後來被強奸了,然後房東還打過官司。 現在我已經知道這件事情了,想搬走,現在能不能讓他們退錢 給你發送一個黑龍江發生的案例,你可以作為參考:15.5萬元正常價買的房子陽台上曾吊死過人,買主以售房時故意隱瞞情況、給她的身心造成很大傷害為由,將賣主告上法庭。2004年11月,黑龍江大慶市讓胡路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全省首例“凶宅”案,讓胡路區法院一審作出判決,原、被告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體現,合法有效,被告在售房過程中故意隱瞞了房屋內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實,依據價值規律,該房雖然在實物形態上沒有受損,但依據人們的現實觀念,房屋會因購買者避諱而貶值,因此高重主觀有過錯構成侵權,並且返還房款42000元,房產經紀公司不承擔責任判賣主返還買主購房款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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