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在銀行貸款業務中普遍存在,最典型的為在住房按揭貸款中,夫妻或者房屋的共同買受人作為共同借款人向銀行申請貸款,有關個貸制度明確規定:共同借款人可以是所購買房屋的共有權人,也可以是符合貸款要求的其他自然人。在實際工作中,房屋的共有權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共有權人與共同借款人的趨同性,較好理解和把握。但對其他自然人作為共同借款人,由於其他自然人與共同借款人的不相一致性,往往涉及動機、背景等諸多因素,以及社會和法律關系復雜,信息的不對稱性,存在較多不確定性,因此要加強防范該類共同借款人所產生的風險
一、共同借款人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
、年齡在30至60周歲;
2
、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
、戶口在本縣。
二、共同借款人的認定順序: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法定監護人。
三、學生入學前戶籍不在本縣、但父母戶籍在本縣的,不能受理。
四、學生入學前戶籍在本縣、但父母戶籍均不在本縣的,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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