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位老人生前立了份遺囑,將財產全部給小兒子,諸位兒女與老人都簽了字的。後來,母親去世,幾年後,父親(親筆自書)重新立了遺囑,更改了財產分配方案,小兒子不服,說第二份遺囑無效,父親只能代表自己,不能代表母親。請問,第二份遺囑是否有效? 母親死後父親是第一繼承人 父親之後立的遺囑還是有效的,人在活著的期間是可以修改遺囑的,第二份遺囑和第一份有沖突的情況下,以最後的立遺囑的日期為准。
其母去世後,其父作為第一繼承人繼承了配偶的財產,重新立了遺囑,已經包括配偶的部分,當然第二份遺囑有效。 最好是問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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