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驗收是全面考核基本建設成果、檢驗設計和工程質量的重要步驟,也是基本建設轉入生產或使用的標志。我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嚴格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2000年4月,建設部以第78號令頒布《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建設單位應當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2.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應當包括工程報建日期,施工許可證號,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及驗收人員簽署的竣工驗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礎設施的有關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以及備案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有關資料;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規劃、公安消防、環保等部門出具的認可文件或者准許使用文件;
4.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5.法規、規章規定必須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還應當提交《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我市按照規定,下發《關於轉發建築工程驗收備案辦法的通知》,並嚴格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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