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女朋友剛畢業,前幾天和她以前的室友一起租了個兩居室,但因為種種原因,感覺不是很滿意,不想租了,和房東還沒簽合同,不知道如果退租,這段時間的房租是怎麼算,房東是個老太太,感覺很精明,也不大好說話,我們擔心老太太會找一堆理由,收一個月的房租,另外把押金也收了(押金是1月房租),另外,我們看她的產權證,發現房子是房管局租給老太太的,聽她說是什麼拆遷安置房,房管局給她的只是一個租賃合同,上面的租賃期限是從95年開始的,一年簽一個日期,寫到98年後面就沒再寫租賃日期了,據老太太解釋,他們的房子都是租50年的,以前沒見過這種情況,不知道有沒什麼問題?希望專業的人給予幫助,謝謝了,答的好會盡量多給積分,對了,房子是在北京豐台區 還沒簽合同?那事先你交租金的時候有沒有什麼約定(文字上的),或者你交她房租的時候她是不是給你打收條了?如果只是給你打了個收條沒有什麼其他的,你可以把房租金要回來。但是,如果你們有字面上的約定,按正常來說你們屬於違約,收你一個月的房租金不過分的。 她的這種房子,屬於小產權,也就是使用權,沒有產權,對於租賃來說沒什麼影響,賣的時候就是必須買成產權的才可以交易。 另外,以現在這種情況,你最好和房主協商解決,說點好話。或者你這樣,你先把這個房子轉租出去,讓別人看好房子後再告訴房東,你幫她找好了個穩當人,不弄髒房子的,你們退租後她可以立即出租,沒有損失。切記,在未經過房主同意的情況下,別和轉租人簽合同,收定金。 希望你能和平解決這件事。
――――――――――――――――――沈陽房產經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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