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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費的問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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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您好,向你請教一個問題,就是我居住的樓房已經賣掉,我住的期間,交了一年的物業費,可是,我只住了半年,比如,我是09年6月賣掉的房屋,我交的物業費是從09年2月到10年2月,另外,我在09年9月搬走的,我想問您的是,我找過幾次物業的經理,前任經理也是法人代表,已經轉讓別人,但是,前任經理還是法人代表,同時,現任經理也是和前任經理是同一個物業名稱——鑫龍物業。
現已過去半年了,我想起訴這個物業,要求賠償我的另一半物業費,請問您,我能打贏這官司嗎?需要什麼證據。
還有就是,我找他們物業時,我的工時費,就是有幾天的工資,能一起起訴找他們賠償嗎?
再有就是,物業的經理讓我找買我們放的人家要這個錢,法律上有這一條嗎?我找人家要,人家也不會給。他們的物業服務都沒有了,只有這個物業公司還在,現在,每家只交10元的垃圾費。
請您回答的仔細些,謝謝。
 
你好,感謝您對本人的信任。

您作為業主,向物業預交了部分物業費,且中途將房子出賣給第三人,在房子出賣之時起,您不再享受物業公司的服務,因此,物業多收取您的物業費,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可以要求:返還多支付的物業費,並賠償誤工費、交通費等損失。

證據方面:物業費收據、房屋買賣合同、第三人入住的證明。

直接以物業公司為被告。至於法定代表人的更換與物業公司出的責任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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