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家有五間北房(至今還沒有分家)是近40年前爺爺(99年去世)和父親(05年去世)出資建設(沒有出資證明),三兒三女父親排行老大,與小叔相差22歲,05年至今小叔先後在老院新建南方五大間後又翻蓋北房一間均為征求我們家意見,不知二叔是否合伙(因為幾次建房他也沒有阻撓,第一次還一起和泥打地基)。應爺爺奶奶要求從他們60歲我父親歌仨就開始給生活費,不知他們給不給,我們家的的生活費即使在父親生病入院治療的兩年一直沒有斷過。但奶奶明顯不向著我們。
還有個事情:上個月小叔翻蓋的那間北房是祖產,後來我提議和兩個叔叔一同出資把剩余的四間北房翻蓋(防止有人再私自翻蓋),這時遭到奶奶的極力反對說:不同意。
請問: 1、小叔以個人或者二叔、小叔以他們兩個人的名義寫這個建房申請,會得到批復嗎. 2、之前的幾次建房如果是以奶奶名義寫的建房申請(但是錢全部由小叔出),拆遷時不知情的各方按照新建、翻蓋實際支出與私自建房一方均攤發生的費用,能否享有相應的對於新建、翻建房的權益;或者怎樣。 3、之前的幾次建房如果沒有正式建房申請(但是錢全部由小叔出),拆遷時不知情的各方按照新建、翻蓋實際支出與私自建房一方均攤發生的費用,能否享有相應的對於新建、翻建房的權益;或者怎樣。 4、在爺爺、父親先後去世時,老房產(五間北房)是否是如下分配關系: 奶奶享有50%,剩余50%:奶奶、我和母親、二叔、小叔、大姑、二姑、三姑各占七分之一;或者怎樣。 5、新建、翻建房的分配關系和“4”一樣嗎;或者怎樣。
謝謝! 1.先要查一下老房子的宅基地使用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使用,還是兩位老人使用。對於前者,如果子女成家後另批了宅基地,那先前的宅基地一般就不是家庭成員共同使用了。
2.如果宅基地是兩位老人的,那麼房子是兩位老人的夫妻共同財產,加蓋的部分需要老人書寫建房申請,沒有建房批准,那麼加蓋就屬於違建。如果不屬於違建,那麼該房屋產權也是屬於老人,如果其他人有出資證明(口頭的大家都承認也可以),那麼拆遷補償或者作為遺產分割時會考慮。
3.爺爺去世後,爺爺的一半個人財產作為遺產分割。奶奶、六個子女分成七份。
4.新建房的歸屬,從利益均衡角度來說,誰建的歸誰。如果有人想分割該財產,那麼需要補償出資人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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