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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下必須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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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2-05-18

 
屬於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以拍賣方式出讓土地:(一)以獲取最高出讓金為主要目標,以出價最高為條件確定受讓人的;(二)對土地使用者資格沒有特別限制,一般單位或個人均可能有受讓意向的;(三)土地用途無特別限制及要求的。對不具備拍賣條件,但屬以下情況之一的,必須以公開招標方式出讓土地:(一)除獲取較高出讓金外,還具有其他綜合目標或特定的社會、公益建設條件;(二)土地用途受嚴格限制,僅少數單位或個人可能有受讓意向的。對土地使用者有資格限制或特別要求的,可對符合條件的用地申請者進行邀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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