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人於2005年6月購買了私人建設的一套分層式房屋,(房屋所在地為江西省贛州市某縣的縣城。整棟房屋共四層,我買入的是第二層,第一層為店面,第三層和第四層現在都是歸買主所有)。 2、當時我與賣方簽訂了購房合同,並付清了全部房款,現已經入住五年多時間。 3、賣方已經於2005年7月辦理好了整棟房屋的房產證(四層共計總建築面積600平方米)和國有土地使用證。 4、現在買方提出過戶,賣方同意辦理房產過戶,但是對於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問題上,卻說只有樓梯間的面積可算公攤面積,算出的面積才是可以分割過戶給買方的土地使用權面積,並還要買方以每平方米2100元的價格進行一次性付款購買。還說整棟房子占地150平方米的土地我是無權分割的,且樓梯間算出的公攤面積假如有10平方米,將這二萬元錢給賣方後,賣方才會協助買方辦理土地使用權證的過戶。 我想問各位: 1、不是說買了房子,建房子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權也會同房屋一起分割出來嗎? 2、國家在關於分割土地使用權方面有什麼規定?分割的計算公式是怎樣? 3、國家現在有沒有要求買房人真的在分割土地使用權證時,還要給原賣房戶每平方多少錢嗎? 4、另外,當時買房時沒有購買柴棚間,如果這次分割土地所有權時,再出錢向賣方購賣8平方米的柴棚間(價格面議),那麼到時這8個平方米的面積能和分割的占地面積一起辦進土地使用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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