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寫的房子歸他,他分三年付給我7萬塊,房子當時沒過戶還是按揭的,他也沒給我錢。。。後來考慮了孩子的原因我們2009年又復婚了,那在這種情況下,我還享有此套房產的產權嗎?請朋友們幫忙解答一下,謝啦~~! 已經沒有你的產權了。這套房子在你們之前離婚時產權已經明確了,即歸男方所有。後來復婚時,房子已經是男方的婚前財產。但是你可以依據離婚協議書要求男方支付你的七萬元。 建議:錢也別要了,影響夫妻感情。你們倆拿著結婚證去房管局辦理一下手續,辦成共同。你一房本,他一房本。也不用繳納稅費。這樣一來你也有產權份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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