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所簽定的不是正規二手房買賣交易合同,居間方很順利的將自己排除在責任之外
其次,還要確定,當初簽定合同,作為共有權人的賣方,是否在簽定合同過程中,都在場,都簽字畫押
如果一方不在場,是否有另一方出劇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沒有,我個人認為,居間方之所以,在三方合同中用手段將自己脫離責任之外,就是看到了,這個合同的不穩定性。
具體的不多說了,總之,沒有追究的方法,認輸吧。
當然,如果不服,你可以針對簽定合同的人提起法律訴訟,結果是耗時長,花費金錢,即使判你勝訴,賣方連這種賣房大事都能算計,你你認為你能要著錢出來麼,老賴有的是今年特別多,別到時候陪了夫人又折兵
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並出具相關收款收據,要求查封標的物業並繼續履行合同條款。
直接到法院進行起訴
你現在的情況雙方都已經簽訂了合同,並且在合同中有規定違約事項,這個時候簽訂的合同已經生效了,如果對方不賣房產,那麼就不需要雙倍退還定金(2萬元)或最高房款的20%(總價為85.3萬元)。
不過一般情況不會出現20%的賠償。如果對方不賠償,那麼你完全可以進行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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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夠和談或者爭取業主的最大讓步,實在不成,只有走司法途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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