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小區的舊物業被查出來是無證經營,6月份被趕走了。七月份來了新物業,可是7月停車費我們已經交給舊物業了,而且有收據為證。現在新物業要求我們必須再交一次7月份的停車費給他們,原因是他們7月份給我們提供服務了,請問合理合法嗎? 物業離開項目時需移交什麼資料,條例上是有規定的。
這筆錢無疑也屬於移交的范疇,因為第二個公司代替第一個公司履行了服務,但是錢被第一個公司拿了。這是兩個物業公司和選聘第一個(無照,都不能算公司)、第二個物業管理公司那個人在移交和聘用時出的問題,和業主沒有任何關系。業主沒有必要為他們的失職埋單。
他們7月提供了服務,業主也交了7月的錢,問錢在哪?你們移交的時候干嘛去了?讓業主交2份錢,天下哪有這樣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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