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推進城鄉一體化發展,提高土地集約利用水平,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維護拆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我市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拆遷管理,根據國務院、江蘇省、蘇州市有關法律和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吳江市人民政府制定了本辦法。第一章拆遷管理第一條在本市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拆遷集體土地房屋及其附屬物,並需對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被拆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第二條在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內涉及房屋拆遷,取消宅基地安置,由用地單位(以下統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定銷公寓房安置。有條件的鎮(區)可建造小高層或高層公寓房安置。第三條城鎮規劃建設控制區域外農村居民房屋拆遷可選擇自建房安置,但應在規劃確定的新農村集中居住點建房,鼓勵放棄宅基地選擇定銷公寓房安置。對整村整組征地拆遷的以及無地組拆遷的,一律實行定銷公寓房安置。第四條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按照本辦法實行屬地管理。第五條房屋拆遷涉及的評估、測繪、動遷、房屋拆除的具體工作,須委托具備相應資質並經市行業主管部門核准的單位實施。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動遷補償等相關管理工作;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中戶籍在冊農業人員安置基准面積的認定和宅基地審批管理工作;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遷定銷公寓房價格審批、鑒證、仲裁工作。第二章拆遷補償第七條被拆遷房屋補償中合法建築面積,以合法有效批建面積為准。具體由各鎮(區)界定。第八條房屋拆遷各類補償標准和計算方法:1.房屋重置評估價。按城鎮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的評估單價×合法建築面積。2002年4月1日前批建的房屋,一宅中的附房以合法批准面積為准,按房屋重置評估價補償,不作安置。超過合法批准部分作為違章建築,不予補償。2002年4月1日後批建的房屋,不再另計附房面積,超過批建的部分按違章處理,不予補償。不足批建面積的,以實際面積為准。2.房屋裝修評估值。3.附屬物補償。各類附屬物補償的具體標准由各鎮(區)自行合理確定。特殊附屬物補償,由各鎮(區)委托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補償價格鑒證。4.輔助補貼。(詳見房屋拆遷輔助補貼補償標准表)5.房屋區位補償。720元/㎡×房屋安置基准面積。6.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簽協及時、按時搬遷的原則上給予不大於18000元的獎勵。具體標准由各鎮(區)按拆遷項目自行確定。第九條房屋拆遷補償中評估的價格標准適用時點,以拆遷項目啟動日期為准。第十條進行突擊種植、養殖、裝修、改(擴)建的部分不予補償。第三章拆遷安置第十一條選擇貨幣補償安置方式的,拆遷人以現金方式支付給被拆遷人。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房屋區位補償價+按時簽協搬遷獎勵和定銷公寓房的差價補償。定銷公寓房差價計算式為:[(定銷公寓房市場單價—定銷公寓房安置基價)×安置基准面積]。第十二條選擇產權調換安置方式的,以原房屋合法建築面積作為安置基准面積,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房屋區位補償價、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的總額與安置定銷公寓房總額結算差價。安置房的基價為拆遷時安置房屋的重置等級單價+房屋區位補償單價。安置面積在基准面積內按安置基價結算。超過安置基准面積20平方米以內按110%結算,超過安置基准2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市物價行政主管部門鑒證的市場價結算。全部超購的面積不得超過50平方米。安置面積不足安置基准面積的部分,拆遷人按第十一條規定給予拆遷定銷公寓房差價的補償。第十三條選擇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的,按被拆遷房屋重置評估價+被拆遷房屋裝修評估值+附屬物補償+輔助補貼+按時簽協搬遷獎勵的[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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