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有關電梯收費的政府指導性意見,這些都不失為對物業管理中電梯費計費方法作出了有益的改革探索。
2、需要業主委員會的積極參與。
政府指導性意見對於對電梯維護費的改革及推動僅是前提條件,業委會更應有所作為。雖然政府部門出台了相關的電梯維護費收費規定,但在各小區具體操作上,政府不會也無法干預太多。因此,作為小區業主最高“權力機構”的業主委員會應從業主利益的角度出發,多和物管公司溝通協調,最終產生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操作方案。如果物管公司堅持執行顯失公平的收費規定,業主委員會有權“罷免”物管公司。同時,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的自治機構也應該在成立後對推動電梯收費改革積極行動。例如更換物管公司後與新入駐的公司在政府指導意見的基礎上進行協商,對電梯的收費范圍及標准在本著維護業主利益的基礎上進行約定,必要時還可以通過召開業主大會的方式與業主、物管公司進行溝通,廣泛征求大多數業主的意見及建議。
3、低層或底層業主依法應支付電梯費。
低層或底層業主是否需要承擔電梯費用?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條的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電梯作為樓內全體產權人的共用財產,因此運行維護費用理應由樓內全體產權人共同承擔。進一步解釋任何業主都有使用電梯的權利,只是對低層或底層業主來說,只是一般未行使或較少行使這種權利罷了,但不能因此而不承擔電梯費用。換句話說即使權利可以放棄,義務應該承擔。同時,相對現代電梯公寓來說建設負一層或負二層的車庫是普遍存在現象。低層或底層業主完全不使用電梯的現象幾乎不存在。因此,從物權法的角度來看低層或底層業主完全不付電梯費用的理由完全沒有法律依據。
低層或底層業主應該怎樣承擔電梯費用?雖然從物權法的角度看其依法應承擔電梯費,但從民法基本原則公平合理的角度看,其所應該承擔電梯費的范圍、份額還是值得探討和商榷的。根據“誰受益誰承擔”的生活常識,該些住戶因使用頻率極少,因此少承擔電梯費是符合遵循公平合理、等價有償的民法基本原則的,也符合人們的日常思維習慣和價值標准的。這一觀點在常州、廣州等城市已付諸實施,並逐漸得到業主們的認同。為此,低層或底層業主承擔較少的電梯費用,高層的業主承擔較多的電梯費用完全符合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則,更容易推廣被廣大業主所接受。
不收費 一樓不使用電梯,是不用分擔電梯的任何費用的 該怎麼收就怎樣收喽,不會因為你一樓就不收的啦 你要買房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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