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一年前買了一套房子,前期委托朋友小張分三次付了首付,共計15萬元。其中第一次我打了五萬元給小張,讓其幫我代交了,收據寫了小張的名字,然後有了一份寫了小張名字的協議書;第二次付款,我打給小張五萬元代交,寫了以我名字的收據和協議書;第三次由我本人交款五萬元,有一張我的名字的收據。當即我問房產公司,第一張收據上名字是小張的,不是我本人的是否有關系,房產公司說沒事的,等交房的時候以協議為准。事後,我和小張鬧矛盾,小張到房產公司謊稱協議書丟失,要求復印一份協議書,那邊的會計把寫有小張的那份協議書重新復印以後加蓋了公章。自此出現了兩份協議書。事後,現在我和小張鬧矛盾,發現房子漲價,說房子是她小張的了,這時,我到房產公司進行詢問,發現房產公司出現了兩份協議,小張也拿著一份房產協議復印件(上面有公章)和一張以她名字的五萬元的首付收據復印件,要求我歸還五萬元,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現在一份以我名字的房產協議,十萬元以我名字的收據,以及五萬元的以小張名字的收據都在我手上。我應該如何處理這件事情?(注:第一份以小張名字的房產協議,我是不知情的,事後鬧矛盾以後咨詢房產公司才知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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