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情況都不說明白,光急有啥用啊,大家很難幫到您。 我猜,您說什麼公司產權,是想問公司轉讓房產的土地增值稅吧。試著答一下:
轉讓房產計征土地增值稅,有新建房轉讓和舊房轉讓之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七條規定,新建房是指建成後未使用的房產。凡是已使用一定時間或達到一定磨損程度的房產均屬舊房。使用時間和磨損程度標准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和地方稅務局具體規定。在對舊房轉讓計算土地增值稅前扣除項目時,應該注意以下問題。 出售舊房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 計算步驟:1.計算評估價格。其公式為:評估價格=重置成本價×成新度折扣率。2.匯集扣除項目金額。3.計算增值額。4.計算增值率。5.依據增值率確定適用稅率。6.依據適用稅率計算應納稅額。7.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速算扣除系數。 例,某單位轉讓一幢已經使用過的樓房,售價500萬元,取得該土地支付的價款為10萬元。該樓房原價為600萬元,已提折舊400萬元。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該樓重置成本價為800萬元,成新度折扣率為5成。轉讓時繳納各種稅費共27.5萬元。則:評估價格=800×50%=400(萬元);增值額=500-800×50%-10-27.5=62.5(萬元);增值率=增值額÷扣除項目金額×100%=62.5÷(800×50%+10+27.5)=14.29%;應納土地增值稅額=62.5×30%=18.75(萬元)。 評估價格中不包含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舊房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是指在轉讓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築物時,由政府批准設立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重置成本價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後的價格。評估價格須經當地稅務機關確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十條規定,轉讓舊房的,應按房屋及建築物的評估價格、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以及在轉讓環節繳納的稅金作為扣除項目金額計征土地增值稅。對取得土地使用權時未支付地價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價款憑據的,不允許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綜上所述,在計算舊房轉讓土地增值稅時,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是扣除項目中與評估價格並行的子項,不能混在一起。 另外,對於納稅人在評估過程中支付的評估費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十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築物時因計算納稅的需要而對房地產進行評估,其支付的評估費用允許在計算增值額時予以扣除。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的納稅人隱瞞、虛報房地產成交價格等情形而按房地產評估價格計算征收土地增值稅所發生的評估費用,不允許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予以扣除。 例如,a企業2009年轉讓一幢80年代末建造的辦公樓,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取得轉讓收入400萬元,繳納相關稅費共計22萬元,支付評估費用3萬元。該辦公樓原造價300萬元,如果按現行市場價的材料、人工費計算,建造同樣的辦公樓需800萬元,該辦公樓經評估還有4成新。該企業轉讓辦公樓的土地增值額為400-800×40%-22-3=55(萬元)。 注意無評估價格舊房的計算扣除方法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第二[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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